关于向广大市民征求《襄阳市公安局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关于向广大市民征求《襄阳市公安局网络预约住房
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促进我市小微经济发展,规范我市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利益,襄阳市公安局拟制定关于全市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的行政规范文件。现将《襄阳市公安局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热忱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建言献策。
意见和建议请发邮箱:xyzawyfgl@163.com,时间截止至8月18日。
附:《襄阳市公安局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6日
附件:
《襄阳市公安局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湖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网络预约住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含功能区)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在网上接受预订,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场所,其管理属性为租赁房屋。客房超过10间,且客房之间区域内无其他经营单位或居民住宅的,不属于网络预约住房,依法按照旅馆业进行管理。
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为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提供房源信息发布,为入住人员提供线上预定住房服务的企业;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房源参与网络预约住房经营的自然人或法人;出租方是指,具有房屋产权或租赁权,并将房屋租赁给经营者开展网络预约住房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三条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治安(人口)部门负责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工作,网络预约住房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出租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指导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如实向公安机关登记房源、经营者等信息,督促经营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入住信息。
第六条从事网络预约住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应为房屋产权人或者合法承租人,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不需要登记的除外;
(二)存在危险的自建房和违章建筑房屋不得作为网络预约住房,使用住宅作为网络预约住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且不得将房间隔断为多间客房分别预约住宿;
(三)房屋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
(四)经营者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旅客住宿采集传输设备,安装网络预约住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
(五)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通过网络预约住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房源、经营者信息,并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房源编码;
(六)网络预约住房提供上网环境或服务的,应当具备实名上网功能,并确保相应的网络安全。
第七条从事网络预约住房经营应当通过网络预约住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登记房源、经营者等信息,包括:
(一)用作网络预约住房经营的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
(二)租赁他人房屋经营网络预约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人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三)网络预约住房的经营者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经营者身份证明等;
(四)房屋标准地址,房间及床位数、面积等。
第八条 互联网平台发布网络预约住房信息,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引导经营者向公安机关如实登记房源、经营者信息,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房源编码,并在经营者发布房源时核验房源编码;
(二)登记房屋标准地址,核实房屋状况,确认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
(三)对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审查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
(四)对交易订单签订人和拟入住人员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和九游会j9官方登录的联系方式;
(五)及时向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报送网络预约住房订单信息,包括预订人及拟入住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九游会j9官方登录的联系方式、预定入住时间等;
(六)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需要,互联网平台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下架已发布的房源,暂停网上预订业务。
第九条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二)如实登记住宿人信息,并通过网络预约住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入住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九游会j9官方登录的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房间、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
(三)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或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九游会j9官方登录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四)发现入住人员涉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网络预约住房停止经营或经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停止经营或信息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网络预约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互联网平台报备;
(六)定期检查房屋安全状况,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
第十条网络预约住房出租方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应当依法登记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身份信息;
(二)发现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涉嫌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联网平台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未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房源编码的;
(二)网络预约住房经营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的;
(三)不如实登记、及时报送入住信息的;
(四)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或明知入住人员从事涉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五)违法违规经营拒不整改的。
第十二条网络预约住房入住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配合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进行验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互联网平台、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对获取的网络预约住房治安管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作除网络预约住房经营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租方、互联网平台、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确保网络预约住房行业安全规范经营。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住房互联网服务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网络预约住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适用条件的,可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网络预约住房出租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网络预约住房入住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等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