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襄阳市统一标准地址二维码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襄阳市统一标准地址二维码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门楼牌管理,统一建筑物房屋地理位置描述,便于政府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方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民商事活动、社会活动以及公民日常工作生活,结合襄阳市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依据《地名管理条例》,起草了《襄阳市统一标准地址二维码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4月14日。
二、意见收集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632235510@qq.com,并在主题上注明“襄阳门楼牌征求意见”字样。
三、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九游会j9官方登录的联系方式,以便做进一步联系。
附件:《襄阳市统一标准地址二维码门楼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公安局
2024年3月14日
襄阳市统一标准地址二维码门楼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门楼牌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牌的管理,包括门楼号的编排、使用以及门楼牌的设置、制作、安装、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是指建筑物上设置的,标明门楼号的标志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楼层牌、户(室)牌等。
门楼牌是建筑物地址的信息标志,不是建筑物的确权证明。
第三条按照“尊重历史、科学设置、统一规范、共建共享”的原则,建设门楼牌标准地址信息数据库,建立门楼牌地址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数字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从源头管理到共建共享全流程一体化运作。
全市实行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在门牌、楼牌、单元牌、楼层牌、户室牌中,添加二维码图案,实现移动智能终端自动识读、接入应用。现有建筑物门楼牌逐步更换为二维码门楼牌,新建建筑物统一安装二维码门楼牌。标准地址二维码统一由襄阳市万物标识编码赋码平台生成。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城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门楼牌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使用经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公告的标准地名设置门楼牌。
第二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六条 门楼牌分门牌、楼牌、平房牌。其中,门牌分大门牌、中门牌、小门牌、旁门门牌。楼牌分楼栋牌、单元牌、楼层牌、户室牌。
门楼牌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和醒目。
第七条有独立院落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大型建筑物门口设置大门牌。
临主街的独立建筑物、营业厅门口设置中门牌。
非封闭居民区、小街小巷的独立建筑物、农村村民住宅和商业门面设置小门牌。
同一封闭小区(院落)、大型建筑物正门以外的附属门设置旁门门牌。旁门门牌的街巷名称、号码应与正门门牌一致,能明显看出属于同一院落的附属门,可不设置旁门门牌。
临时性和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物设置临时门牌。
第八条住宅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两幢以上(含两幢)楼房的,设置楼栋牌。
第九条一幢楼两个单元以上(含两个)的设置单元牌。
第十条有两层以上楼层的建筑物,设置楼层牌和户室牌。平地层以下的在户号前加注“b”字符。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有两排平房以上的(含两排)设置平房牌。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及其他区域院落内既有平房又有楼房的,可按实际情况,安装楼牌、平房牌。
第三章 门楼牌的版面
第十三条大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街、路、巷汉字名称、编号、邮政编码和标准地址二维码。中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街、路、巷汉字名称、编号和标准地址二维码。小门牌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街、路、巷汉字名称、编号和标准地址二维码。临时门牌的版面内容为建筑物所临街、路、巷汉字名称、编号、加注“临时”和标准地址二维码。
第十四条楼栋牌版面内容为小区名称、楼栋编号和标准地址二维码。单元牌版面内容为单元编号和标准地址二维码。楼层牌版面内容为楼层编号和标准地址二维码。户室牌版面内容为户室编号和标准地址二维码。
第十五条门楼牌文字、颜色、配置、制作材料一律采用gb17733-2008国家标准。门楼牌编号的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四章 门楼牌的规格
第十六条 大门牌的规格:图文书写平面尺寸570×370mm、外沿宽度≤15mm,厚度1.5mm,二维码尺寸120×120mm。上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单位、大型建筑物,封闭式住宅小区所在街区的汉字名称,中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该门的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下部五分之一的区域标示该门所在区域的邮政编码,右侧标示二维码图标。(见后图a)
第十七条 中门牌的规格:图文书写平面尺寸270×170mm、外沿宽度≤15mm,厚度1.0mm,二维码尺寸75×75mm。上部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沿街商铺、住宅所在街区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该门的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右侧标示二维码图标。(见后图b)
第十八条 小门牌的规格:图文书写平面尺寸150×90mm、外沿宽度≤12mm,厚度1.0mm,二维码尺寸40×40mm。上部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住宅、铺面所在街区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该门的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右侧标示二维码图标。(见后图c)
第十九条 楼栋牌的规格:图文书写平面尺寸900mm×500mm,外沿宽度≤25mm,厚度2.0mm,左边五分之三的区域标示所在街区、村的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其中汉字名称标示在上部的五分之三的区域,汉语拼音标示在下部的五分之二的区域,右边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楼宇编号,编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高度不小于350mm。(见后图d)
第二十条单元牌的规格:图文书写平面尺寸(300-400)×(150-200)mm,外沿宽度≤15mm,厚度1.0mm,二维码尺寸50×50mm。中部区域标示楼单元名称,第一单元用“一单元”表示,依次类推。右侧标示二维码图标。(见后图e)
第二十一条楼层牌的规格:图文书写平面尺寸ø(直径)270mm,外沿宽度≤15mm,厚度1.2mm,二维码尺寸50×50mm。直径中部五分之三区域标示楼层编号,第一层用“1”表示,依次类推;地下第一层用“b1”表示,依次类推。右侧标示二维码图标。(见后图f)
第二十二条户室牌的规格:图文书写平面尺寸118×73mm,外沿宽度≤9mm,二维码尺寸30×30mm。短码标示在图文书写区域上部三分之一区域。中部区域标示多层住宅楼内的住户编号,右侧标示二维码图标。(见后图g)
第五章 门楼牌号的编排
第二十三条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遵循标准一致、统一管理、方便群众、易于查找、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门楼牌号应当按照规范顺序编排。已正式命名的街、路、巷两侧建筑物,依街、路、巷的名称统一编排门楼号。行政村或者自然村内,没有正式命名街、路、巷的,本着易查原则,以行政村或者自然村为单位编排。
第二十五条门楼牌号按照以下顺序编排:
门楼牌号的编排应当按照民政部门批文描述的道路起止点由起点往止点的原则进行编号。
(一)东西走向的街、路、巷,北侧编单号,南侧编双号;
(二)南北走向的街、路、巷,西侧编单号,东侧编双号;
(三)东北、西南走向的街、路、巷,偏北侧编单号,偏南侧编双号;
(四)西北、东南走向的街、路、巷,偏西侧编单号,偏东侧编双号。
(五)环型道路的,按顺时针方向编排;
(六)同一进出口的胡同,不分方向,由入口向里编排;
(七)道路一端封闭的,以封闭端为起点,向道路延伸方向编排。
第二十六条 新建道路为原有道路延伸,且延伸道路名与原有道路名相同的,如果道路延伸方向与原门牌编排方向不一致,可按照“路名方向号码”的方式编排,如:“沿江路东1号、东2号……”。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之间有空地的,根据规划或实际情况预留门楼牌号。新建街、路、巷的门楼牌号,根据道路实际情况可在起始点预留编号,确保门楼牌编排合理有序。
第二十八条连续编排门楼牌号码的街、路、巷两侧的院落或楼房,中间新建房屋增设新门楼牌号的,可在其前号后增加附号编排。
第二十九条住宅小区或其他区域院落内建筑物的楼号,从最接近小区主出入口建筑物开始编排,按照由左及右、由近及远、由前及后“之”字形顺序编排;无主出入口的,按照由北向南、由东向西的顺序编排。
楼房的单元号,应当以楼房为单位,采用在楼房外,面对单元入口,自左向右的顺序编排单元号。同一单元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入口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入口,以主入口为准编排单元号。
楼内户(室)号,应当以单元为单位,按照先自左向右、后自下而上的顺序逐层依次编号。不具备按上述顺序进行编号条件的,采用在楼房外,面对单元入口(单元主入口),按照顺时针方向由低层向高层编排。
第三十条一幢楼房低层为经营场地、经营场地以上为居民住宅的,可按居民住宅楼统一编排楼牌号码。楼房的户号,仍按楼层数进行编排,经营场地作为户室地址按楼栋号加户室号编排。也可根据易于查找的原则,将经营场地按所在建筑物大门牌加3位附号编排,其中第一位表示楼层,2、3位表示序号。如襄州华府的大门牌为航空路95号,一层的门面房可按户室地址编排为95-101号...,二层的门面房可编排为95-201号...。
第三十一条因地形复杂、位置坐落不规则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建筑物无法按照上述规则编排门楼号的,可根据易于衔接查找的原则和实际情况编制。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在进行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时按照门楼号编排规范,对建设工程的门号、楼号进行预编号,并将门号和楼号等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附图上进行标注。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筑位置示意图》等材料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牌编号。公安机关在受理申请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向申请人出具《门牌号编制通知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标注的门牌编号,应当与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号编制通知书》一致。
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依法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需要修改门牌预编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提出编号指导的服务需求。
第六章 门楼牌的制作与安装
第三十三条二维码门楼牌的制作和安装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以县(市)、区为最小基本单位,统一门楼牌制作材料、样式,严禁两种以上材料、样式的门楼牌混合制作与安装。
(二)对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承担制作经费的门楼牌,公安机关必须对门楼牌的制作质量在安装前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方可安装。
(三)各县(市)、区确定门楼牌生产单位的,应当将生产单位的详细情况(包括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并准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门楼牌样品两套(包括大门牌、中门牌、小门牌、栋牌、单元牌、楼层牌、户牌),一套报市级公安机关保存,一套由县(市)、区级公安机关保存,作为检查验收的标准,凡制作的门楼牌必须保持与样品一致。
(四)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应建立门楼牌制作质量抽查制度,定期对门楼牌的生产单位、制作质量进行考察和抽查。对制作安装的门楼牌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书面通知生产单位限期予以整改。
第三十四条门楼牌安装应当醒目、统一、牢固,在安装新门楼牌的同时,应当拆除旧门楼牌。
第三十五条门楼牌的安装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大门牌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地面2.5米左右;中、小门牌、旁门门牌、临时门牌安装在进入大门的右侧,距地面2米左右。楼栋牌安装的位置应根据楼房的高低程度确定,一般安装在2层至3层靠近主干道、繁华街道的一侧墙面的中间。一条街或一个住宅小区的楼栋牌,一般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楼栋单元号牌安装在单元门上面的中间位置。楼层牌安装在楼梯休息间墙面明显处,室号牌安装在门上方中间。
第三十六条门楼牌的制作、安装、修复、更换等工作,由公安机关采用政府采购或者其他采购方式,委托专业单位具体实施。
因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保管不善导致门楼牌损坏、丢失需补领的,门楼牌制作安装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一标三实”平台统一生成二维码门楼牌样式,各地公安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二维码门楼牌的集中换制工作。
门楼牌新增、变更、损毁、遗失的,应当换制二维码门楼牌。
特殊样式的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第七章 门楼牌的使用、维护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为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名称。
国家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及有关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有关民事、商务、社会事务等活动中,应当使用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将门楼牌地址信息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与政府有关职能实现地址信息共享,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公众查询和证明服务。
第三十九条经地名主管部门备案公告的新地名和更名的地名,应在备案公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机关。
第四十条因旧城改造、村庄改建以及变更地名等,需变更或新增门楼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编制、制作、安装门楼牌。
门楼号有重号、错号、跳号的,公安机关应当纠正,并更换门楼牌。
门楼牌信息变更导致不动产权证或其它证照地址信息需作相应变更的,产权人可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地址信息变更。
第四十一条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遮挡或者拆除门楼牌的,应当报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同意,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恢复原状。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楼牌的义务,不得涂改、损毁或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拆除门楼牌。
门楼牌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认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设置、更换。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拆除门楼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门楼牌参考样式。
图a:大门牌
图b:中门牌
图c:小门牌(城镇)
图c:小门牌(农村)
图d:楼栋牌
图e:单元牌
图f:楼层牌
图g:户室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编排的门楼牌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予以保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襄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