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说明)关于《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九游会j9官方登录

(草案说明)关于《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来自:治安支队 时间:2023-04-13

     一、修改的必要性

《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 年10 月17 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 年1 月1 日起施行。《办法》实施以来,为规范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2021年,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同年11月,省人大对《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进行了修订。《办法》中部分条款出现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部分条款在操作性、合理性等方面稍有欠缺,需要改进。为更好适应城市的快速发展以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办法》部分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性,按照市政府2023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要求,市公安局组织对《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修改的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进行修改。

三、主要修改内容

(一)规范部分条款用词用语表述为匹配我市机构改革后发生变更的部分单位名称,进一步规范用词用语表述,我们在修改时对《办法》中相应条款中部门名称和用词用语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二)扩大养犬登记和禁养烈性犬大型犬制度的覆盖范围《办法》第九条本市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修改为“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修改为“本市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养犬登记制度和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制度覆盖范围扩大到全市。

(三)完善犬只经营和收容工作规范性要求。对《办法》第二十第二十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规范性要求。新增条款,明确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工作职责。新增条款,完善对收容场所的管理及流浪犬处置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四)完善养犬人行为规范。对《办法》第十三条养犬登记流程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新生幼犬狂犬病免疫、登记的时限及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对放弃饲养的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的处置途径。在《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增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的行为规范。采纳群众意见,删去“肩高超过四十五厘米的犬只还应当戴嘴套”的内容。

(五)调整部分违行为处罚措施。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关于携犬出户、乘坐电梯未采取约束措施的处罚修改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新增对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及重点管理区超过规定数量饲养犬只行为的处罚措施。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犬只强制狂犬病免疫制度行为的处罚措施修改为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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