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的主要内容采纳情况统计表-九游会j9官方登录

《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的主要内容采纳情况统计表

来自:治安支队 时间:2023-05-18
         《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的主要内容采纳情况统计表

序号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1严禁猫狗繁殖买卖,坚决取缔非法犬只养殖场并重罚养殖户。全市范围内严禁非法收购、屠宰、转卖、运输各类犬猫,以及售卖犬肉。部分采纳。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对于完全禁止繁殖、买卖犬只,本级政府无立法权限;关于对非法养殖、收购、屠宰、运输犬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
2养犬登记的条件中增加一项: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已采纳
3对拒绝配合管理的养犬人纳入征信管理关于纳入征信管理的事项不在本规定讨论范畴。
4牵狗绳不得大于1米,且在公共区域必须手不离绳离狗。未采纳。《办法(送审稿)》第十八条第项款规定犬绳长度不超过二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既能有效起到约束作用,又不妨碍犬主和犬只的活动,在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经过实际测试,一米绳偏短,因此仍保持原规定比较合适。
5有群众提出在公共区域遛狗时必须给狗戴嘴套。部分采纳。《办法(送审稿)》第十八条第二项对携犬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有为犬只戴嘴套的约束性规定。考虑到到犬只有张嘴散热的生理需求,未将带嘴套作为其他场所遛犬的强制性规定,
6住宅区禁止养大型犬只,住宅区养狗限养一只。部分采纳。原《办法》已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并规定个人养犬每户不超过二只。每户限养二只的规定主要综合考虑了我市当前犬只实际存量和公众的接受度,借鉴了重庆等部分外地城市的做法,《办法(送审稿)》第九条仍保留了原《办法》的规定。
7对狗吠扰民,主人未加以管理的应有具体的处罚方式。《办法(送审稿)》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第二十九条第(六)项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8倡导“领养代替购买”理念,畅通领养渠道,鼓励市民领养犬只,减少收容所压力,遏制犬只繁殖和销售产业链。已采纳。《办法(送审稿)》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已做出相应规定,流浪犬、依法没收的犬只,经检疫合格并实施绝育后,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领养。
92020年《办法》出台前已养禁养犬的养犬人士,可携带身份证、犬类接种疫苗证明及其他能够佐证养犬时间的照片、文件等,由居住地居委会确认后做出证明,再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在禁养犬离世后,不再养禁养犬。    未采纳。此类证明不在社区出具范畴,同时,《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对禁止饲养的犬只不符合登记条件。
10希望可以规划几片专门的狗狗公园,以缓解人与狗的矛盾。未采纳。目前市区公共设施还不具备相应条件,其他城市也尚无先例。
11禁养犬种标准不要过度更改,尤其是性格温和的大型犬种不要列入禁养范围。本次修改不涉及禁养犬种的修改内容
12应加入禁止散养的限制规定,即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已采纳,在《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增加了“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的内容
13增加不得组织参与斗犬、虐待犬只、遗弃犬只的规定。已采纳
14加入禁止屠宰或擅自处死犬只的规定未采纳,尚存在争议,无上位法支持。
15增加“犬只的繁殖和销售”章节,“犬只的防疫和医疗”章节,并对上述内容做具体的规定未采纳。《动物防疫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已对动物的繁殖、销售、防疫、医疗等做出全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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